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 “昆易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市产投公司,各驻昆银行业金融机构:
《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昆易贷”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昆易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昆明市普惠金融示范区体系建设,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根据《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 央财政支持普惠金 融发展示范区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财金〔2022〕69 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金〔 2022〕7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昆易贷”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金办〔 2022〕7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昆易贷”是指政府牵头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全市辖区内纳入“白名单”范围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 10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全市辖内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首贷企业,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为就业可保障、商业可持续、风险可容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优先以信用方式支持。
第三条 市金融办是市级“昆易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县级“昆易贷”主管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结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落实“昆易贷”普惠金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申请“昆易贷”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全市辖区内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且企业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招用5人(含)以上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3.能够提供半年以内可持续经营证明,例如订单合同、经营流水、水电气费清单、持续纳税凭证等;
4.经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原则上企业在申请“昆易贷”成功后,不能在一个贷款年度内重复享受“昆易贷”政策。
第五条 参与“昆易贷”的合作银行,对500万元(含)以下的“昆易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昆易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0个基点(实际利率由合作银行在利率浮动上限内按照合理定价机制确定);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
第六条 参与“昆易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适度向市场主体让利。为“昆易贷”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对参与“昆易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1%的担保费补助 引导参与“昆易贷”的政府性融资担公司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第三章 白名单的产生
第七条 有融资意向的小微企业可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融资需求并申请推荐纳入白名单,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也可通过“昆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交融资需求并申请纳入白名单。
第八条 有融资意向的小微企业可向“昆易贷”合作银行提交融资需求并申请推荐纳入白名单。通过合作银行初步尽职调查后,符合“昆易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由合作银行推送至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立健全项目(产业)融资政银企合作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昆金办〔2022〕64号),实时向市金融办推送本领域内符合“昆易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已由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推荐的企业不再重复推送。市金融办负责汇总拟参与“昆易贷”企业名单,并按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推送给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要指定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县级金融工作部门),建立县级“昆易贷”白名单审查机制,由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应重点把握拟参与“昆易贷”企业是否符合“昆易贷”支持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方向,是否具备经营前景等,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经联合审查小组审定后,形成白名单由合作银行开展信贷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等按月组织至少一次“昆易贷”白名单联审会。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应于联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后的“昆易贷”白名单推送至合作银行,按需推送至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模式
第十二条 贷款模式由“昆易贷”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及市场主体意愿合理确定。
政银担模式:“昆易贷”业务因逾期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包括罚息和滞纳金),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市级财政、企业注册地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60% 、20%、1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即“6:2:1:1 ”风险分担模式。
政银模式:“昆易贷”业务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全部承担。入围“昆易贷”白名单的企业可享受第五条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原则 上合 作银行 与合 作政 府性 融资 担保公 司(按需)收到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名单后,同步开展信贷审查并甄别贷款企业在他行“昆易贷”办理情况。在资料提供完备的前提下,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无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参与的贷款,贷款银行也应遵守该时限规定。第十四条 在每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在每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六章 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和申请
第十五条 “昆易贷”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及风险分担资金等政策扶持资金,在申报、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需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金〔2022〕7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昆易贷”贷款贴息实行“两个预拨”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及普惠金融贷款发放情况,提前将贴息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各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向合作银行县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经办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收息时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合作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按月汇总已发放的普惠金融贷款业务,向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按需提供贷款合同及市场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确认贴息申请并通知相关经办银行县级分支机构进行处理。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预拨贴息资金至相关经办银行县级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对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业务,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应在下一次“昆易贷”白名单联审会将贴息情况进行通报;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业务,由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负责从合作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收回贴息资金,并在和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季度清算时予以扣除。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应按季汇总“昆易贷”贴息情况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九条 “昆易贷”担保费补贴的申报与审核。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汇总当年1—6月底、7—12月底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增担保业务,并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交担保费补贴申请,按需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二十条 “昆易贷”风险分担资金的申报与审核。对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代偿业务,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风险分担资金至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同步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并拨付风险分担资金至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履行风险分担代偿责任的,市财政局将采取结算扣款方式代偿。
第二十一条 “昆易贷”贷款时间与白名单联审会时间错配的特殊情况。企业急需用款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下一个白名单联审会同意纳入“昆易贷”白名单的,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及风险分担资金等起算时间均按贷款发放日起计。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做好借款企业的贷后日常管理,监督贷款企业将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及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借款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借款企业存在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参与“昆易贷”企业对口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借款企业负有监督职责,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督,督促企业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应按照市县两级“昆易贷”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将不纳入后续贷款支持范围。
第八章 代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银担模式代偿程序:
(一)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贷款,由银行按规定向政策性担保公司下达《代偿通知书》,并抄送市县两级“昆易贷”主管部门。
(二)对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追回贷款。
(三)对确实形成不良贷款的,合作银行应尽职清收,逾期超过30天的,按程序向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和资料。
(四)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按代偿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明确代偿金额,在逾期60日内先行向合作银行支付80%的代偿资金(包含市级、县级应承担部
分),及时将代偿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
(五)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汇总“昆易贷”贷款代偿情况,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申请上半年、下半年应由市级承担的10%代偿资金,同步向县级“昆易贷”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承担的10%代偿资金。
(六)对已代偿的不良贷款,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尽职清收,做好资金追回和债权管理工作,追回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办对参与“昆易贷”的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的成绩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投放增长较快且代偿发生少的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将在普惠金融示范区评优评先中给予重点考虑,并在营商环境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取消其后一个年度参与“昆易贷”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投放增长缓慢,或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将取消其后一个年度申请参与“昆易贷”工作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昆易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