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QFLP概念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试点,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
二、出台背景
目前,设立 QFLP基金已经成为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途径之一。自2010年上海率先颁布实施试点项目以来,全国约有30个地区推出了QFLP试点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试点当地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
2022年,昆明市金融办牵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暂行办法》。在文稿拟定过程中,也得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以及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等多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该《暂行办法》以昆明市金融办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三、出台的目的
推进昆明市对外开放水平,创新昆明市招商模式,拓展外资利用新渠道,扩大昆明市金融服务也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资投向我市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昆明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快放,将对规范外商投资股权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5章、25条,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格,试点基金企业从现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认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境内合格投资人可以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担任试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昆明市QFLP试点工作。
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报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已登记管理基金规模、高管任职条件、承诺事项及其他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在中基协登记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高管任职至少有两名高管有3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经历、两年以上任职经历,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承诺按现行规定及时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其他条件)。
三是明确由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负责开展试点企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及回复,分为试点申请、部门核验、审核报批、基金设立等4项工作流程。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进行试点企业资格认定,并出具试点资格文件。
四是明确试点基金可开展的业务,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等;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5个方面。
五是明确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负责相关试点工作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托管银行应定期报送的报表等重要信息;试点企业日常变更的申报备案程序及受理部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涉嫌违规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