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听证报告已通过昆明市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市金融办联系。
昆明市金融办
2020年7月21日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金融办于2020年7月3日组织召开了《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管细则》)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0年5月15日,昆明市金融办在本单位门户网站(http://jrb.km.gov.cn/)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2020年6月23日,昆明市金融办在本单位门户网站(http://jrb.km.gov.cn/)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同时《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也于2020年5月14日起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http://jrb.km.gov.cn/)上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二、听证会召开
2020年7月3日上午9:30—11:30时,听证会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昆明会堂10号会议室召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有5名,分别是:市金融办副主任董姣、市金融办金融市场处处长盛威、市金融办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智晖、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刘殿春、市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汤伟。听证会由市金融办副主任董姣主持,决策发言人是市金融办金融市场处处长盛威,听证监察人是市司法局立法处黄钊,听证会记录员为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杨伟。
报名参与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17名,实到17人。其中,从交易场所经营及相关工作的有7名,法律工作者3名,专业技术人员12名,市民代表2名,听证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7人,政协委员1名。他们分别是:云南木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李胜,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邹晖,云南工投中药材中药饮片发展产业有限公司张彩荣,云南海潮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熊文永,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李班,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陈浩,昆明泛亚橡胶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郝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浩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瑜,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杨锐,昆明金融与发展研究院胡视深,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徐倩,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鹏,昆明市社会科学院、市政协委员尹峻,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付能,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沁,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副局长、呈贡区金融办副主任马林。符合法定要求。
我市部分新闻媒体到会对听证会召开情况进行了采访报道。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说明和回答。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委员进行合议并宣读听证合议书。
9.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0.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决策发言人陈述答辩
听证会上,17位听证代表进行了准备充分、联系实际、观点明确的发言,分别从我市交易场所监管及申报流程现状、细则中条款内容设置合理性、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细节、对行业规范发展的深远影响及文本文字等方面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各抒己见,发表了1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和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各位听证代表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制定的必要性、依据一致认可;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的条款内容及结构基本赞同。
(二)在规定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还需要再斟酌、综合协调、修改完善
(三)对文本中的文字和表述作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听证代表发完言后,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份问题现场进行了解释说明,如文本中“交易所”“交易场所”两个主体是否能统一成一种表述(交易所是有特定字义的部门,所以我们对制定交易场所的第八条,要申请交易所名称的必须去指定的部门,经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才能用“交易所”三个字,其他未经批准的只能用交易场所或者交易中心的名字);文本中交易场所部分事项是否由市级审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或者市级其他部门做的工作不是审批,是信息公布,市级将会定期公布全省交易市场的现状,已经成了的交易场所情况,申报未成立的交易场所申报进度,我们定期公报,确保信息是互通的、顺畅的。);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第六条监管内容,代表提出联合执法事项,(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比较难实现的事项。因为地方金融监管虽成立了金融办,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我市金融办执法权,但这联合执法需要未来上位法的明确支持,比如说有金融监管的执法大队,类似的部门成立之后联合执法这些事项才能更明确的表述出来,不然我们这个只能形成工作组进驻对一些部门进行检查。);细则应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这里之所以写各级监管部门,意思是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当中发现有问题时,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权整理组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不能把这些事项的范围限制死。);关于交易场所是否可以从事担保(交易场所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如果对其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对会员单位、客户提供担保,首先独立性不一定能保证。其次,如果交易场所对外担保,资产的稳定性也成为问题。)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第十三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结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不包括企业转让、依法进行拍卖。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目前花卉交易中心存在撮合交易,还有为客户担保”的建议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进行拟定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当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可能存在最大的风险是现货交易期货化、金融化,所以所有相关的规则都是为了防止把现在的现货商品做成金融化的产品、期货化产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大宗商品要明确定位,只做现货交易,不应涉及期货化、金融化产品。关于是否能为交易场所会员提供担保,交易场所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如果对其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对会员单位、客户提供担保,首先独立性不一定能保证。其次,如果交易场所对外担保,资产的稳定性也成为问题,所以不得为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二)关于“建议起草部门在实施细则最后加一个解释部门”的建议
此条建议很好。为避免企业、各基层部门及其他日常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内容不理解,作为文稿起草部门,市金融办将在细则上添加解释部门为昆明市金融办。
(三)关于文本文字及表述方面的建议
部份听证代表对《交易场所监管细则》的文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对文本文字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特此报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2020年7月8日